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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大成团队 广东集大成(广州)律师事务所是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市增城区设立的分所,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于1994年成立,是中国律师体制改革首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。经过近30年的发展,集大成稳步推进、精耕细作,成为信誉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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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纠纷

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真的能“免责”吗?

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,对于长篇的保险条款总是头痛,一是内容太多,二是专业术语不懂。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更是不知其重要性,在这里教你一点免责条款的常识,也是对保险界同仁们的提醒。首先肯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真正“免责”,原因如下: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。《保险法》第13条规定:“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,经保险人同意承保,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,保险合同成立。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,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。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,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。”第18条规定: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,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,未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”

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条件有:1、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。2、保险人必须就条款中的免责条款(即除外责任)向投保人明确说明。3、保险公司对于以上两点的义务必须有书面证据,证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。

投保人注意:1、保险公司是否将与订立的保险合同相配套的书面条款及时送达。2、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内容向你解释清楚。3、以上两点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书面确认。如果少任何一项,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没有约束力,就是说,对于除外条款中的免除项目对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
针对这种情况,保险公司应做好什么呢?

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交给投保人时必须在投保单、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列明:保险条款、保险单正本、保险证、保险费发票已交投保人,除外条款内容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等字样,必须有投保人的亲笔签名或单位签章。只有这样,保险公司才算完成《保险法》中规定的义务,免责条款才能发生法律效力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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